BOB盘口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科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简称“规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口腔医疗器械消毒工作,将口腔医疗器械消毒质量纳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在本《规范》实施前,为口腔诊疗主体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口腔器械修理,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与口腔诊疗对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口腔诊疗设备进行消毒,有效保证消毒质量。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BOB盘口2.加强《标准》的学习和培训。为口腔诊疗对象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本《标准》,相关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正确掌握消毒杀菌技术。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口腔诊疗设备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口腔诊疗服务。诊断和治疗科目。
2005 年 3 月 3 日
BOB盘口附录: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提供口腔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为口腔诊疗对象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确保消毒效果。
第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为口腔诊疗对象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服务质量。消毒工作。
第六条 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的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防控知识,遵循规范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牙科诊断器械的危险程度和材料特性,选择适当的消毒或者灭菌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进入患者口中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一人、一次使用、一次消毒或灭菌”的要求。
2. 接触患者伤口、血液、受损黏膜或进入无菌人体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消毒。
3. 接触患者完整黏膜和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腔镜、探头、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辅助治疗用的各种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必须使用前使用。实现消毒。
4、凡与患者体液、血液修复、正畸模型等接触的物品,必须经过消毒后送实验室进行操作。
5、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天清洁消毒口腔器械修理,如被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
6、工作人员对牙科医疗器械进行清洁、消毒或灭菌口腔器械修理,操作过程中应做好个人防护。
第八条 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戴帽子,有可能溅到病人血液、体液时,应当戴护目镜。每次手术前后都要洗手或消毒双手。
医务人员戴手套操作时,每次看病时应更换手套并洗手或消毒双手。
第九条 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口腔器械修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口腔诊疗区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应当分开,布局合理,能满足诊疗工作和口腔诊断清洗消毒的基本需要。和治疗仪器。
第三章 消毒程序及要点
第十一条 牙科医疗器械的消毒包括清洁、器械维护和保养、消毒或者灭菌、存放等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牙科医疗器械清洗的要点是:
1、口腔诊疗设备使用后应及时用流水彻底清洗,方法为人工刷洗或机械清洗设备。
2、有条件的医院用酶洗液清洗,然后用流水快速冲洗干净;对于结构复杂、缝隙较多的器械,应采用超声波清洗。
3、清洗后的器械应烘干或用机械设备烘干。
第十三条 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后,应当对口腔器械进行维护保养,对牙科手机和专用口腔器械注入适量的专用润滑剂,检查器械性能。
第十四条根据所采用的消毒、灭菌方法的不同,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标明消毒日期和有效期。
设备采用快速盒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可不密封包装。灭菌后口腔器械修理,应存放在无菌容器中以备后用;一经开封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4小时。
第十五条 耐湿热需消毒的牙科手机和口腔医疗器械,
优选的灭菌方法是压力蒸汽灭菌,或使用其他灭菌方法如环氧乙烷和等离子体进行灭菌。
对于不耐湿热、能充分接触消毒剂的器械,可采用化学方法进行浸泡消毒或灭菌。仪器使用前,应将残留的消毒液用无菌水冲洗干净。
第十六条 每次治疗前后,踩脚刹车冲洗管腔30秒,减少反吸污染;如果条件允许,可配备管腔防返吸装置或使用防返吸牙科手机。
第十七条口腔诊疗区域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口腔诊疗、清洁消毒区域应当每天进行清洁消毒;每天定期进行通风或空气净化;对可能造成污染的诊疗环境表面,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处理。每周对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和消毒。
第四章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确保消毒灭菌合格。
灭菌效果监测采用过程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过程监控包括灭菌物品的质量合格、清洗和包装;将灭菌物品放入灭菌器的合格方法;灭菌器械的正常运行;灭菌器的正常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新的灭菌设备和修理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的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的重量,并进行生物监测后才能使用。投入使用。
当设备灭菌程序、灭菌物品的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的重量发生变化时,应进行灭菌效果的确认性生物监测。
在灭菌设备的正常使用条件下,生物监测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采用包装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环氧乙烷灭菌的,应当进行过程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如果采用灭菌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则每次灭菌均应进行。根据需要进行过程监测、化学监测和定期生物监测。
第二十一条 化学消毒剂在使用中的浓度和微生物污染应当定期监测。
浓度监测: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挥发性消毒剂应每日监测浓度,2%戊二醛等较为稳定的消毒剂应每周监测浓度。
微生物污染监测:每季度监测一次使用的消毒剂,每月监测一次使用的消毒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及其他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标准为准。
BOB盘口200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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